發(fā)布:上海品牌設計 時間:2022-08-19 閱讀:1886
2022年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處罰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
第 1 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一、標準內容
1.將 4.2 條修改為:
4.2 包裝層數(shù)
糧食及其加工品、月餅及粽子不應超過三層,其他商品不應超過四層。
2.將 4.3 條修改為:
4.3 包裝成本
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 20%。
月餅和粽子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紅木等貴重材料。
3.增加 4.4 條,內容如下:
4.4 混裝要求
月餅不應與其他商品混裝,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值的商品混裝。
4.將表 A.1“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間系數(shù)”中增加月餅、粽子的 k 值,內容如下:
一、標準實施要求
該修改單和標準中適用于月餅、粽子包裝的條款實施日期為2022年8月1日。實施日期前生產的月餅和粽子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3月8日,工信部公開征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其中提出,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20%。月餅和粽子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紅木等貴重材料。
產品過度包裝如何處罰?
一、過度包裝如何處罰
處理過度包裝,可以依據(jù)《標準化法》第二十條 “生產 、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 、行政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和《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 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jiān)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 ; 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 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的規(guī)定查辦。
二、食品過度包裝處罰依據(jù)
食品包裝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過度包裝目前沒有明確處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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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處罰
關鍵詞: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過度包裝處罰,過度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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